广州日升科技有限公司 依托创业载体打造孵化引擎!今年以来,天河区创业带动就业159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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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托创业载体打造孵化引擎!今年以来,天河区创业带动就业15913人

创业是就业的源泉。12月22日,笔者从广州市天河区获悉,天河区依托众创空间、产业园、科技孵化器等316个创业载体,综合运用金融支持、创业指导、数字赋能等举措,打造孵化引擎,推出“培育创业载体、就业岗位跟进”模式,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打造就业创业集聚区,构建创业与就业协调联动、相互促进的良好机制,持续推动就业质量稳步提高与数量合理增长。今年以来,天河区促进创业7133人,创业带动就业1591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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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融资“活水”

冬日的阳光穿透云层,洒在充满活力的众创空间。“老爸,公司运转正常了。”一大早,张曼婷站在窗前,紧握手机,高兴地把这个消息告诉远在汕头的父亲,心里洋溢着难以抑制的喜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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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曼婷在天河区众创空间成立广州日升投资运营有限公司后,她原以为规划周全的资金预算,在实际操作中显得捉襟见肘,启动资金缺口较大。设备采购、办公室装修……每一项开销都比她预想高出不少。她寻求亲戚朋友支援无果,焦虑不已。启动资金成了张曼婷公司运营的一大障碍。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小连得知张曼婷的困境后,积极对接经办银行,帮助解决授信问题,仅数日便成功为其申请到一笔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这是天河区解决众创空间创业者融资难题的生动实践。今年,该区联动51家投融资机构优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模式,引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向信用额度不足,难以找到担保人的创业者提供创业担保贷款,为他们拓展更加灵活、便捷的融资渠道。今年,共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资格认定业务32宗,涉及金额10935万元。

“这笔启动资金对我来说十分关键,让我看到了梦想成真的可能。”张曼婷激动地说。

据了解,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为种子期、初创期小微企业提供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等政策支持;对创业孵化基地予以创业孵化补贴,降低中小企业经营成本。目前,该区发放各类创业补贴1780.8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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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导师“陪跑”

办公室宽敞明亮,精心布置的几盆绿色植物显得生机无限。“公司今年营业额413万元,赢利了。”下午5点,吴岸发看到最新财务报表,脸上露出欣慰的笑容。

吴岸发创立的广州农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入驻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后,主营线上销售生鲜水果。陕西礼泉的同学向他发出求助信号,讲述家乡苹果丰收却难觅买家的困境。吴岸发毫不犹豫答应帮助同学解决难题。苹果上线之初,销量喜人。然而,由于长途运输过程中苹果包装不当,大量苹果破损,无法食用,导致消费者退货。这时,吴岸发已支付购买苹果所有费用,算下来,亏损近10万元,公司资金流动性受到影响。关键时刻,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小何带创业导师上门服务,帮吴岸发深入分析水果运输各个环节的风险点,指导吴岸发从水果源头开始,优化供应链管理,强化品质控制,提升品牌影响力。在小何和创业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吴岸发建立起一套生鲜果品一体化运营模式,涵盖采摘、分级、包装、物流、销售等多个步骤,实现生鲜水果选、控、定、设、销的全程把控,大大降低水果损耗率,提高了客户满意度。

“感谢创业导师的指导!”吴岸发说,前几年做服装生意,收获创业第一桶金,没想到跨行营销水果遇到困境。幸好创业孵化基地提供创业指导,公司出现转机,还新增了80个就业岗位。

近年来,天河区为创业载体汇聚多方资源,编制发布“源来好创业”清单,包括师资培训、创业导师库、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名录等。为提升创业者经营能力,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招募234名创业导师组建创业孵化“陪跑”团,开展“一对一”创业辅导,满足创业者多样化创业培训需求,不断增强创业盈利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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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通招聘“快车”

夕阳西下,窗外的香樟树偶尔几片黄叶悠悠飘落。“没想到紧急招聘的5位新员工立了大功,帮助公司提前完成全部项目!”下午临近下班时,忙碌一天的邹玫打电话给天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小曾。

邹玫大学毕业后创业,她的软件开发公司去年入驻天河区产业园,从事高品质游戏地图美术研发服务,目前已成为网易游戏数字生态链的重要合作伙伴。今年中秋节前,公司签了美术教育在线平台重构等六个项目合同,涵盖不同行业,年底前必须完工。可公司成立不久,人才储备不足,难以完成繁重的设计任务。邹玫紧盯项目进度报告,不断盘算即将到期的多个重要项目,犯了愁。项目经理告诉她,项目对美术设计的品质要求极高,任何一个细节的疏忽都可能导致客户不满,甚至丢失与大企业长期合作的宝贵机会。

为此,邹玫对接了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服务专员小曾。小叶曾帮助多家公司成功引进人才。小曾了解情况后,马上在天河人才港、红海人力集团的数字服务平台发布招聘信息。很快公司收到近百份求职者简历。公司通过数字服务平台上的AI面试系统,评估求职者的沟通技巧、专业知识等,仅用3天便招到满意的员工,解了公司燃眉之急。

近年来,天河区大力推进创业载体产业数字化,人才成为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多个部门在创业载体打造集人力资源市场调研、招聘等功能于一体的数字服务平台,与红海人力集团等多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合作,开通数字招聘“开车”,缩短招聘周期,提高人才匹配精准度,满足企业人才需求。

“数字化招聘效率高,面试过程中,智能机器人通过语音识别、情感分析等先进技术,很快就能找到特定岗位需要的人才,契合公司高速运转的节奏。”邹玫说,公司去年仅6名员工,今年业务发展迅速,员工已增至87名。

“打造创业载体,让它成为驱动创业就业政策落地的重要阵地。”小曾说,天河区高质量运营粤港澳大湾区(广东)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天河人才港等创业载体,通过港澳青年就业创业百团万人湾区行、湾创会客厅、院士开讲啦等特色活动,推出“培育创业载体、岗位跟进”数字化招聘模式,已为4000余家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南方+记者 郭苏莹

通讯员 何平 黎萌

【作者】 郭苏莹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邦宝益智内幕交易人亏损135万 董秘与券商电话泄密?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7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国)(〔2019〕102号)显示,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23日,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宝益智”,603398.SH)与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教育”)展开收购方面的接洽,邦宝益智董事长吴某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国金证券投行八部董事总经理宋某真与格灵教育总经理柯某荣等人共同参与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制定、论证。2017年4月5日,邦宝益智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黄建国认识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在李某明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黄建国与李某明共计通话6次。

2015年12月,经邦宝益智原财务总监李某林介绍,丁某在汕头与黄建国相识,黄建国是新日升的实际控制人,有让新日升上市的意愿,李某林向其介绍了丁某团队,后黄建国经常向丁某咨询新日升上市事宜。黄建国与丁某共同在多个微信群中,平时两人会通过业务咨询、参加活动、吃饭等方式沟通联络。在丁某知悉内幕信息后、内幕信息公开前,黄建国与丁某共计通话24次,见面2次。

当事人黄建国利用“佘某琳”账户交易,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内幕信息公开前,于2017年3月24日(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买入“邦宝益智”8.77万股,买入金额302.61万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亏损135.82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黄建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邦宝益智成立于2003年8月18日,注册资本2.96亿元,于2015年12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格灵教育成立于2011年10月8日,注册资本5109.49万元。

李某明为李欣明,男,1969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汕头市金平区第三届政协委员,并获得教育部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曾任职于吉化试剂厂、吉化合成树脂厂、吉化广州营销中心、汕头市邦领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8月至2007年11月任邦宝益智塑模制造部经理,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任邦宝益智总经理助理,2008年9月至今任邦宝益智副总经理,2012年5月至今任邦宝益智董事会秘书。

邦宝益智于2017年5月23日发布的《邦宝益智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称,由于停牌期间,市场发生变化,本次重组交易双方对标的公司整体估值、利润承诺金额等主要交易条款仍无法达成一致。鉴于此,公司认为继续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条件不够成熟,经审慎研究,公司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建国)

〔2019〕102号

当事人:黄建国,男,1970年10月出生,时任上海新日升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日升)董事兼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黄建国内幕交易“邦宝益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建国的要求,我会于2019年6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黄建国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建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7月,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宝益智)初次筹划收购游戏娱乐类公司失败后,拟重点发展教育方向。2016年11月,邦宝益智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李某明请深圳前海昊创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李某推荐有独立版权的教育类收购标的。2016年12月初,李某向李某明推荐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灵教育),在李某的牵线下,邦宝益智与格灵教育展开收购方面的接洽。

2016年12月8日,李某陪同李某明、邦宝益智董事长吴某辉、国金证券投行八部董事总经理宋某真与格灵教育总经理柯某荣等会面,双方相互介绍公司基本情况,柯某荣重点介绍公司业务模式。考察结束后,吴某辉认可格灵教育与本公司业务协同性,交待李某明继续推进收购事宜。

2017年1月10日,李某陪同李某明及宋某真、国金证券项目主办人丁某等再次考察格灵教育。此次考察之后,李某明向吴某辉汇报称,格灵教育与邦宝益智业务有很强协同性。此后收购工作顺利推进。

2017年2月28日,双方就收购合同重要条款基本达成一致,3月20日,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基本谈妥,3月22日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2017年3月25日,吴某辉、柯某荣、李某明、李某等人签订收购《广东邦宝益智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格灵教育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其股东之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框架协议》。

2017年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次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事项,该事项可能涉及重大资产重组,并将于2017年3月28日起继续停牌。

2017年4月5日,邦宝益智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称:本次筹划事项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预计将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2017年5月23日,邦宝益智发布关于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告。

综上,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构成上市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为《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公开于2017年4月5日。李某明作为邦宝益智高级管理人员,丁某作为国金证券邦宝益智收购格灵教育事项项目主办人员,参与谈判过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知悉时间不晚于2016年12月8日,丁某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1月10日。

二、黄建国内幕交易“邦宝益智”的情况

(一)黄建国敏感期内与丁某、李某明存在通讯联络

(二)黄建国决策利用“佘某琳”账户交易“邦宝益智”

1. 佘某琳用“佘某琳”账户买入“邦宝益智”

“佘某琳”账户主要下单方式为手机下单,手机号码为139××××××44,该号码为佘某琳所有并使用。“佘某琳”证券账户于2017年3月24日(邦宝益智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买入“邦宝益智”87,700股,买入金额3,026,124元,并于2017年12月22日前全部卖出,亏损1,358,248.43元。

2. “佘某琳”账户买入“邦宝益智”的决策由黄建国作出

2017年3月24日佘某琳使用“佘某琳”账户买入“邦宝益智”后通过微信向黄建国反馈了购买“邦宝益智”的信息,当日及2017年4月10日两人的微信对话及询问笔录等证据显示“佘某琳”账户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的决策系由黄建国作出。

3. “佘某琳”账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黄建国

“佘某琳”账户2017年3月24日投入3,026,124元买入“邦宝益智”,资金来源为当日卖出“ST生化”、“雷柏科技”、“冠福股份”所得,最终资金来自黄建国工商银行账户及上海日升进出口公司账户。

(三)“佘某琳”证券账户交易“邦宝益智”行为明显异常

一是黄建国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与知情人通话时间高度吻合。2017年3月22日,国金证券投行八部执行总经理丁某开始密集准备收购事项相关材料,邦宝益智停牌的关键时间节点已确定,当日及3月23日黄建国与丁某分别有3次和2次通话联系;3月23日傍晚,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与其妻佘某琳联系;3月24日上午,黄建国与丁某通话后,“佘某琳”账户卖出持有的3只股票,大笔集中买入“邦宝益智”;3月27日邦宝益智停牌。

二是黄建国交易涉案股票与平时交易风格不同。“佘某琳”证券账户2017年3月24日买入“邦宝益智”成交金额达3,026,124元,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2017年3月24日10:33委托买入金额达2,208,000元,为该账户开户以来最大单笔委托买入金额。

三是黄建国妻子佘某琳对交易的解释与实际情况不符。佘某琳称其长期看好“邦宝益智”,但开户以来仅在2016年12月7日买入2800股。“邦宝益智”价格自2017年1月20日开始企稳回升,而“佘某琳”账户在当时并没有买入。

综上,“佘某琳”证券账户买入“邦宝益智”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及停牌时间高度吻合,交易前黄建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明、丁某有通话联络,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过往交易习惯明显不同,且无合理解释。

上述违法事实,有邦宝益智相关公告和文件、证券和银行账户资料、交易记录、通讯记录、微信记录、交易所计算数据以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黄建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黄建国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第一,本案所涉收购事项最终以失败告终,因而不应当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第二,内幕信息发展变化相关信息缺失,既然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对市场就没有影响,当事人就无法利用所谓的“内幕信息”;第三,本案在证据方面以言辞证据为主,客观证据不足,达不到证明标准;第四,本案交易行为不存在异常性,符合以往交易习惯;第五,调查部门调取电子证据的收集过程不符合法定要求,相关调取流程没有记录,给当事人阅读的电子证据没有密封。

我会认为,第一,案件所涉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与重组成功与否无关,只要重组在推进过程中,当事人知悉(或推定知悉)并利用该信息交易,即构成违法;第二,证据卷第五卷中存有邦宝益智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系列公告,能够体现内幕信息的发展变化及阶段性公开的过程,当事人所说相关信息始终没有公开,没有证据支持;第三,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的比例问题并非衡量证据是否达到证明要求的标准。本案言辞证据与客观证据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成立;第四,本案当事人当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话,次日令其配偶交易涉案股票,且交易金额为开户以来最高单日买入成交金额最大值,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第五,本案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有相关记录,符合法定程序。在案电子证据一式两份,一份密封给法院备查,另一份开封由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共同阅读。电子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综上,我会对黄建国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黄建国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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