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热播剧剪辑成短视频发到网上 一视频账号被判赔偿5万元
“注意看,这个女孩叫小美,他身边的男孩叫小帅……”“XX名场面盘点”“三分钟看完一部电影”,这些开场词是不是觉得很熟悉?如今,“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已成为短视频平台上常见的题材。长达几个小时的电影,又或是几十集的电视剧,“剪刀手”们一顿操作,短短几分钟,就能了解人物剧情和高光片段。然而,这样的剪辑手法,却存在着侵权风险。据江苏南通通州湾示范区法院消息,法院近日审理这样一起案件。
《锦绣未央》系由演员唐嫣、罗晋、吴建豪、毛晓彤等人主演的古装剧,于2016年11月11日在北京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非独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某网站上某一粉丝量4.4万的视频播放账号持续发布有《锦绣未央》剧集的视频片段、剪切后的视频等内容,视频时长在几十秒至3分钟不等,配有“锦绣未央:李未央偷听到太子妃和王爷的这番话,愣是没敢进去探病”等能够概括视频剧集内容的标题,视频共计246条。
经平台披露,侵权视频账号主体为戴某某。深圳腾讯、北京腾讯、天津腾讯认为戴某某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通州湾示范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锦绣未央》著作权人授权,依法享有《锦绣未央》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被告戴某某未经《锦绣未央》原著作权人及原告许可,擅自切片原视频后以“短视频+标题概括”的方式在网络平台上提供《锦绣未央》电视剧供公众点击收看,侵害了原告对《锦绣未央》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法律责任。
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知名度、市场价值、预期的市场收益及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目的、行为性质、持续时间和损害后果等因素,结合互联网电视行业的发展形势和特点,法院判决被告戴某某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近年来,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人们逐渐习惯短时间内通过他人介绍、视频拼接的方式看完剧集较长的影视作品,这样的剪辑拼接、搬运传播的行为也带来了侵权问题。《著作权法》第10条规定了权利主体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其中,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等权利,“剪刀手”们在剪辑涉及影视素材的短视频时需要尤其关注。
一方面,在剪辑时应当尽量避免单纯地将影视作品中的特定情节剪辑合并,正如本案中的短视频,将关键剧情、人物关系、矛盾冲突都概括性地还原展现出来,构成了对原作品的实质性替代,侵犯原作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另一方面,作为短视频的创作者,应当注重提升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短视频这一表达形式传递自己的独特感受和独到观点,在尊重原作的基础上对其中的内容、拍摄手法、主旨思想等进行点评,助推文化产业多元繁荣发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截取热点文章“洗稿”、发布虚假信息,三人非法获利5万余元被公诉
来源:澎湃新闻
近年来,网络“洗稿”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自媒体账号、营销号,利用他人发布的文字、图片、视频进行删减或拼凑甚至直接编造,发布在自己的账号上,借此赢得流量和平台返利,殊不知这有可能触犯法律。
12月17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宝山区检察院”)获悉,近期,该院对一个经营“洗稿”发帖业务的团伙提起公诉。
宝山区检察院介绍,2024年4月,一则涉辖区内谣言出现在某网络平台。经查,发帖人为居住在外省的“00后”王某,她交代一个月前在微信群里看到有人发布“发布头条信息,有浏览量就可以挣零花钱”的消息,她立即回应,根据对方指示注册某网络平台账号,对方每天登录账号存入信息,由王某进行发布,经过系统审核后有浏览量就有收益。王某并不核实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只是每天坚持发布三四十条信息。而那则网络谣言,便是王某发布信息的其中一条,截至案发,该谣言展现量有13万条,已有6000多的阅读量。
公安机关根据王某提供的线索进行追查,抓获了提供发帖内容的犯罪团伙。
原来,2023年6月,徐某、罗某等人合伙购买了某信息科技公司,从事电商、视频剪辑等业务。因收益太低,2024年1月起,他们开始了新媒体运营,招募一些拥有网络平台账号的人员,徐某等人从网上截取热点文章,上传到某软件,通过该软件将这些文章重新“洗稿”,生成一篇新的文章,自动分发到这些人员的网络平台账户草稿箱内,他们点击发布即可,根据各平台点击量的不同奖励不同的佣金。
对于发布的文章,徐某表示,他们不会去辨别真伪,主要是为了博眼球,获取流量和点击量变现,利用该软件“洗稿”后的新文章变成了伪原创,避免网上直接截取文章的抄袭之嫌。
这个团伙中,老板徐某负责购买某软件课程,教授员工使用,股东罗某负责招募拥有网络平台账号的人员,指导他们发布“洗稿”后的热点文章、新闻,阚某负责员工考勤、工资和提成的分发以及搜索截取热点文章、新闻导入该软件等工作,另有多名员工负责客服工作。
截至案发,徐某等人通过该软件导入1100多个人员账户,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5万余元。
宝山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徐某、罗某、阚某等人结伙,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编撰虚假信息通过网络有偿提供发布,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以非法经营罪对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表示,“洗稿”行为未经原创作者许可,且涉及对原创内容的改编、翻译、注释、歪曲、篡改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需要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如果“洗稿”行为涉及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将面临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例如本案中徐某等人利用软件“洗稿”炮制虚假文章、并控制账号在网络平台发布违法信息赚取佣金的行为,还可能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网民尤其是自媒体从业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尊重原创作品和知识产权,同时提高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避免“洗稿”、发布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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